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市场调研产业技术经贸往来香港概况政策法规内地资讯两岸经贸
当前位置: 主页 >  内地资讯 >  知识产权 >  正文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律法与执法
2003-09-25 15:04

*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著手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尽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得比较晚,但保护水平的起点很高,立法速度也非常快。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 1993年和1995年,中国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了服务商标。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并使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申请注册程式更加明确。1993年2月中国还颁布了《关於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1996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1984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於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授予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这使得中国的专利法与TRIPS的有关规定基本接轨。

  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给予保护,而且把电脑软体作为著作权保护范围。1991年6月4日颁布的《电脑软体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电脑软体的具体实施办法,是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1994年7月5日颁布了《关於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

  1993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1997年3月,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特别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这样,我国现在已制定了一整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就这些法律、法规的整体而言,已与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基本接轨,是高水准、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

* 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合作

  我国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与国际接轨,尽快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1980年以来积极申请加入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

  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於积体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1992年10月15日,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

  1992年10月30日,成为《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4月30日,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4年1月1日,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994年8月9日,成为《关於供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1995年7月1日,成为《国际承认用於专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1995年9月1日,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加入书。由於中国的参加,该协定於1995年12月1日生效。

  1996年9月19日,成为《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成员国。

  1996年6月17日,递交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该协定已於1997年6月19日起在中国生效。

  中国还积极参与了TRIPS的谈判过程,并草签了最後文件。

  中国积极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的知识产权合作。在中国定期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中国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单边行动计划》中,就包括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和目标。中国代表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的历次会议,就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完成了专家组进行调查的各项内容,并且开展了与其他经济体的技术合作。

  1996年,我部与欧盟签订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计划的财政协定》;中美於1992年、1995年和1996年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定; 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1992年7月与瑞士的谅解备忘录;1996年4月与俄罗斯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於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1998年9月24日与法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於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也提出与我国签订类似的协定, 衄寿 瓒撑淫进行中;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协调,其态度是十分认真和积极的,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上所取得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

* 保护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 1993年和1995年,中国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了服务商标。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并使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申请注册程式更加明确。1993年2月中国还颁布了《关於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1996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1984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於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授予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这使得中国的专利法与TRIPS的有关规定基本接轨。

  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给予保护,而且把电脑软体作为著作权保护范围。1991年6月4日颁布的《电脑软体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电脑软体的具体实施办法,是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1994年7月5日颁布了《关於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

*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 1993年和1995年,中国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了服务商标。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并使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申请注册程式更加明确。1993年2月中国还颁布了《关於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1996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1993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1997年3月,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特别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这样,我国现在已制定了一整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就这些法律、法规的整体而言,已与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基本接轨,是高水准、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邮箱